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核查追加企业自查材料的公示

作者:小编 添加时间:2025-01-09 22:47:59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将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收件电话)★★★,并于封面注明“资质核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工作专班邮箱(电子邮箱地址:。 以单位名义反馈的材料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逾期将不予受理。

  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局发明电〔2023〕1340号)及《关于开展2024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局发明电〔2023〕2770号)要求,现将部分追加企业更新材料予以公示(敏感信息已作处理),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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